這幾天在作一題有關 Lie Algebra 的證明題。
就在昨天爬上床睡覺忽然靈光一閃,想到最後一個小題的作法,如何運用到第一小題證明過的東西來作此小題的證明。便趕緊跑下床作了一些大概的計算,過然在第二天早上順利的寫下了證明。
經過這一次的作業,我領悟到在作證明題時,有時候必須回歸到原點,思索有哪些條件可以運用,思考有哪些相關的性質還沒運用的。例如這回第一小題就必須用到 completeness 的性質,第三小題則是需連結 adjoint representation 與一般 representation 的關係。